(2017)内0522民初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方德贵与包格日乐吐、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德贵,包格日乐吐,满都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898号原告:方德贵,男,1952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包格日乐吐,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满都拉,女,1962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方德贵诉被告包格日乐吐、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方德贵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满都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德贵对被告满都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德贵撤回对被告满都拉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李光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秀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