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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方德贵与包格日乐吐、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德贵,包格日乐吐,满都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898号原告:方德贵,男,1952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包格日乐吐,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满都拉,女,1962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方德贵诉被告包格日乐吐、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方德贵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满都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德贵对被告满都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德贵撤回对被告满都拉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李光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秀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