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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桑全年与被告连红霞、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全年,连红霞,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1253号原告:桑全年,男,生于1964年5月2日,汉族,住宝鸡市陇县.委托代理人:赵继荣,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红霞,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宝鸡市渭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福安花园1005室,组织结构代码57509117-7.法定代表人:袁怀斌,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义,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原告桑全年与被告连红霞、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小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桑全年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桑全年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全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退还原告桑全年。审判员  罗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若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