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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福海与胡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海,胡旭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358号原告:杨福海,男,1975年5月8日生,汉族,住信丰县,。被告:胡旭辉,男,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信丰县,。原告杨福海诉被告胡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杨福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福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志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珍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