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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杨某某,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81民初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某某自愿向申请执行人徐某某支付孩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合计4158元;二、支付期限:在2017年6月11日支付2000元,2017年7月11日支付剩余全部费用;三、以后孩子教育费和医疗费限于必要的支出(每个学期学费、医疗费,凭票报账),拓展教育费用杨保军不再承担;四、如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所有款项,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庚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康人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望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