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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胜辉与李飞跃、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辉,李飞跃,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179号之一原告:李胜辉,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告:李飞跃,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告:魏敏,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李胜辉诉被告李飞跃、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胜辉以与被告李飞跃、魏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胜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0400元由原告李胜辉负担。审 判 长  罗新祥人民陪审员  纪 佳人民陪审员  马小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袁子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