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1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胜辉与李飞跃、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辉,李飞跃,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179号之一原告:李胜辉,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告:李飞跃,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告:魏敏,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李胜辉诉被告李飞跃、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胜辉以与被告李飞跃、魏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胜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0400元由原告李胜辉负担。审 判 长 罗新祥人民陪审员 纪 佳人民陪审员 马小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袁子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