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梁静与重庆九通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静,重庆九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3320号原告:梁静,女,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九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6号渝南汽车超市商务楼3-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902000007969。法定代表人:苏新平。原告梁静与被告重庆九通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在2017年6月19日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梁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静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梁静负担,本院决定予以��收。审 判 长 胡 俊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徐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蕾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