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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明亮、淄博巨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亮,淄博巨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财保93号申请人:王明亮,男,汉族,1965年11月28日出生,住沂源县。被申请人:淄博巨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河东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5179442XM法定代表人:包汉富职务:经理申请人王明亮诉被申请人淄博巨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一、查封被申请人淄博巨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一宗(见财产清单,以上设备由被申请人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藏匿、抵押等)。二、如机器设备价值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淄博巨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厂房(见财产清单),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淄博巨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一宗(见财产清单,以上设备由被申请人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藏匿、抵押等)。二、如机器设备价值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淄博巨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厂房(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所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