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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方略、储久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方略,储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64号申请执行人:王方略,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储久玲,女,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方略与被执行人储久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交通事故损失203968.69元、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5212元,并承担执行费2960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月27日,被执行人自行履行2000元,下剩执行标的交通事故损失201968.69元、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5212元,并承担执行费2960元。2017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在本案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