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三明市梅列区碧玉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林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梅列区碧玉小区业主委员会,林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304号原告:三明市梅列区碧玉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陈大路16号8幢。负责人:肖辉琼,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水清,女,业主委员会委员。被告:林锋,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三明市梅列区碧玉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林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三明市梅列区碧玉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市梅列区碧玉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梅列区碧玉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明市梅列区碧玉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郑文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潘阿鸿书 记 员 高雨馨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