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井冈山市中泰来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谢琼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冈山市中泰来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谢琼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141号原告:井冈山市中泰来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茨坪镇红军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796961359A。法定代表人:方乙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丽萍,女,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井冈山市,委托代理人:欧阳晖,江西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琼花,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委托代理人:高金良,井冈山市拿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冈山市中泰来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琼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井冈山市中泰来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井冈山市中泰来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冈山市中泰来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琼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井冈山市中泰来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诠审 判 员 马朝才人民陪审员 彭 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丽萍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