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军丽与被执行人张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军利,张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387号申请执行人崔军利,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张继红,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驿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继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继红的银行存款191315.48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威审判员 王书阁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童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