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20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苗延庆与被告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201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苗延庆。被申请人:李晓燕。担保保:谷晓东。原告苗延庆与被告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鲁1091民初2019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谷晓东名下、位于威海市翠竹园-6号-417室房产。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已胜诉,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谷晓东名下、坐落于威海市翠竹园-6号-417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雪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