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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20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苗延庆与被告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201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苗延庆。被申请人:李晓燕。担保保:谷晓东。原告苗延庆与被告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鲁1091民初2019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谷晓东名下、位于威海市翠竹园-6号-417室房产。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已胜诉,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谷晓东名下、坐落于威海市翠竹园-6号-417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雪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