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辖终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永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永华,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神华国能焦作电厂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长安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玉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永华,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审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李春军,总经理。原审被告:神华国能焦作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郇封镇葛庄村。法定代表人:蒋军成,总经理。上诉人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卢永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1民初33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由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