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兴贵与向启波沈万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兴贵,向启波,沈万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94号申请执行人:黄兴贵,男性,汉族,1972年0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向启波,男性,汉族,1979年03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沈万权,男性,汉族,1958年08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黄兴贵与向启波、沈万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沈万权的存款361000元(给付申请人35367元,执行费733元);余款未执行到位。由于被执行人向启波未在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向启波的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现申请人同意中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阎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乐 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