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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兴贵与向启波沈万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兴贵,向启波,沈万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94号申请执行人:黄兴贵,男性,汉族,1972年0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向启波,男性,汉族,1979年03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沈万权,男性,汉族,1958年08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黄兴贵与向启波、沈万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沈万权的存款361000元(给付申请人35367元,执行费733元);余款未执行到位。由于被执行人向启波未在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向启波的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现申请人同意中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阎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乐 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