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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琼与被执行人罗泽芳、周勇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琼,罗泽芳,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张琼。被执行人罗泽芳。被执行人周勇。本院依据(2016)川1524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琼与被执行人罗泽芳、周勇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泽芳与申请执行人张琼达成执行和解并当场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泽芳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小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