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琼与被执行人罗泽芳、周勇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琼,罗泽芳,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张琼。被执行人罗泽芳。被执行人周勇。本院依据(2016)川1524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琼与被执行人罗泽芳、周勇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泽芳与申请执行人张琼达成执行和解并当场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泽芳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小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