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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任某与林某、崔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林某,崔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182号原告:任某,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林某,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崔某,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林某、崔某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海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栾玉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