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与张园、刘益、德阳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小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张园,刘益,德阳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小华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6民初646号原告(申请执行人):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纹江路(罗江供电局二楼)。负责人:张伦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四川心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异议人):张园,男,汉族,1983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被告(异议人):刘益���女,汉族,1988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被告(被执行人):德阳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体育新村”2#地B幢3层。法定代表人:潘李,董事长。第三人:肖小华,男,汉族,1974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与被告张园、刘益、德阳市阳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肖小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红梅审判员 何明蓉审判员 谢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米 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