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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树林与李忠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林,李忠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627号原告:王树林,男,1949年12月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李忠志,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住莒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代表人:李连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林诉被告李忠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树林承担。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