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钟云涯、吴丽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云涯,吴丽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89号申请人钟云涯,女,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叶延芳,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丽苹,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钟云涯与被申请人吴丽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钟云涯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丽苹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编号为1065119192017001360号的保函一份,为申请人钟云涯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钟云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丽苹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益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