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繁荣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繁荣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张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903号原告:承德繁荣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孟广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妮,女,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原告承德繁荣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承德繁荣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3683.50元及利息1258.3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1日,要求判决至实际给付日)。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36.70元。以上合计17678.5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现原告的起诉中,不能提供被告张妮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妮的送达地址,该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可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承德繁荣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96元,退回原告承德繁荣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栾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