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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执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廊坊市凯雪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廊坊市凯雪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卢兰菊,王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廊坊市和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胜良,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廊坊市凯雪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现已注销。被执行人卢兰菊,女,1969年12月2日生,住廊坊市。被执行人王廷强,男,196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廊坊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兰菊、王廷强、廊坊市凯雪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廊坊市新陆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已被本院依法扣留,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信息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依法终结此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2民初1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甄红审判员  宁学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继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