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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02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某1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02民初967号原告徐某1,男,汉族,住河源市源城区。委托代理人何美燕、冯韬,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汉族,住河源市源城区。委托代理人朱珊,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美燕、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珊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2006年校友联谊会认识,认识没有多久就确认恋爱关系,随即被告住进原告家中与原告及其家人共同生活。2007年因被告怀孕,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大儿子徐某2(曾用名徐梓桄)于2008年1月8日出生,小儿子徐韬富(曾用名徐源泽)于2009年7月15日出生,直至2015年被告接触微商后,被告开始对家人不管不问,即不关心原告也不照顾两小孩的起居饮食,整天关上房间门玩手机、甚至经常性的神秘外出。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被告在做微商之余要多点关心小孩、照顾家庭。但被告均拒绝与原告交流,甚至于2017年3月搬出家中,独自在外居住生活。原、被告之间早已经是只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没有任何感情存在,勉强维系两个人的夫妻关系也只是让原、被告形同陌路。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判令原、被告婚生小孩大儿子徐某2(曾用名徐梓桄)、小儿子徐韬富(曾用名徐源泽)抚养权均归属原告,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两小孩抚养费1000元。原告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及徐某2(曾用名徐梓桄)出生医学证明证据。被告辩称,一、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二、若双方不幸被判决离婚,被告认为两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由原告支付抚养费;三、若判决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本院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分别于2008年1月8日、2009年7月15日生下两男孩,2015年后,双方因被告接触微商等生活锁事吵闹,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愿结婚,婚后生育有两小孩,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在婚后生活过程中,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能相互理解,双方是可以重归于好的,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1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周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