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86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凯(曾用名王学松),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人王凯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11时许,被告人王凯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七铜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前港村村道路口处时,撞击在该处由东向西步行穿过公路的被害人汪某,致被害人汪某死亡。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凯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凯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接处警信息、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尸表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检验报告书、车辆GPS运行轨迹打印件、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王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丁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