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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大连万通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万通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大连金州海乐雕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85号之一原告:大连万通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赵霞,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忠,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张廷,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志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第三人:大连金州海乐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赵英泽,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万通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第三人大连金州海乐雕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大连万通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欠款1309200元。事实和理由:2002年-2003年期间,原告承包了原呼伦贝尔艺术学校发包的艺海苑广场工程进行施工。该工程总造价1680000,已付428800元,尚欠1251200元,追加工程项目欠款58000元,欠款合计1309200元。被告在2003年8月22日和2005年11月24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工程追加项目款手续和欠款书。2010年,原呼伦贝尔艺术学校和其他三所学校合并成立被告。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并后的机构应承担合并前的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连万通园林雕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91.4元,退还大连万通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井福人民陪审员  王晓莉人民陪审员  厉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