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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海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海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628弄1号501室E区。法定代表人:查雪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号。法定代表人:唐秀凤。上诉人上海海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57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海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业已终止,所在本案应为普通的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由租赁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租赁标的物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