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洪亚南与陈顺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亚南,陈顺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628号原告:洪亚南,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建龙、钱建宗,龙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顺发,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坑林、许志坤,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亚南与被告陈顺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洪亚南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洪亚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亚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洪亚南负担。审判员 张梅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巧玲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