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4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秀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294号之一申请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延虎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秀玉,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丁宁、王秀珍、王文秀、王建华、王秀玉、郑灵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秀玉在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苑川信用社00101100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元,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秀玉在好东西女程序员苑川信用社001001100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全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