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4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康克琼诉胡秀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克琼,胡秀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4民初509号原告:康克琼,女,汉族,1962年4月17日生,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胡秀容,女,汉族,年龄:53岁,住四川省石棉县。原告康克琼诉被告胡秀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克琼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克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克琼负担。审判员 程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冉尹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