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普与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少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普,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4号申请执行人赵普,男,生于1947年7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少斌,男,生于1969年1月20日,汉族。系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赵普申请执行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陕0721民初663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少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少斌负担。因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赵普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汉中天天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及张少斌外债较大,目前不具备履行能力,公司财产抵押银行贷款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21执4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杨能军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