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曹明洲与焦宗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洲,焦宗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804号原告:曹明洲,男。被告:焦宗强,男。原告曹明洲与被告焦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受理后。原告曹明洲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明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明洲负担。审判员 何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