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武焕平、武某等与王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焕平,武某,王强,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241号之一原告:武焕平,女,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原告:武某。法定代理人:武焕平,女,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王强,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住所地:临淄区牛山路394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2号。原告武焕平、武某诉被告王强、淄博唯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武焕平、武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3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3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美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