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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辉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崔二宾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崔二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185号申请人辉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太行大道西段。组织机构代码证00554642-4。法定代表人崔传海,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明文,系辉县市卫生监督所所长。被执行人崔二宾,男,1980年1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申请人辉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崔二宾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7)豫0782行审6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于2013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崔二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交纳行政处罚6000元,及逾期每日按处罚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以6000元为限),承担执行费80元。逾期未��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崔二宾履行案款1200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782行审6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