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陶定湖与被告王寿先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定湖,王寿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143号原告:陶定湖,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王寿先,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陶定湖与被告王寿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陶定湖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定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陶定湖负担。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显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