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代启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启,李永飞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283号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中段广福城A11-3幢6b号。法定代表人:李云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琦琴,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黄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代启,男,汉族,1988年12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第三人:李永飞,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代启、第三人李永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策群人民陪审员 张 银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亚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