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322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广西象州翔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罗传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象州翔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罗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象州翔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吉象路*号。法定代表人黄继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传宇,男,1980-8-23出生,住所地广西象州县。广西象州翔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罗传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民终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传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管理费278.1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罗传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日罗传宇主动将346.86元交至本院账户,足额实现债权人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3民终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