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刑初58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东海县���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2月、2015年5月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如庆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4日至3月1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采用石头砸、螺丝刀撬车玻璃的方式,先后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泰恒华府、万山城市花园��三禾城中城等小区实施盗窃作案四起,被盗车内财物合计人民币670余元。经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鉴定,其毁坏的车窗玻璃总价值为人民币8986元。分述如下:1、2017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泰恒华府小区地下停车库,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车牌号为苏G×××××号的轿车右后门玻璃撬坏,窃取车内现金人民币约70元。经鉴定,被毁坏车辆价值人民币180元。2、2017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万山城市花园小区,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停车位上的车牌号为苏G×××××的轿车右后门玻璃撬坏,未窃得物品。经鉴定,被毁坏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30元。3、2017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三禾城中城小区地下停车库,先后用石头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停车位上的车牌为苏G×××××号的轿车左后门玻璃砸坏,窃取车内现金人民币300余元;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李某2车牌号为贵F×××××轿车右后门玻璃撬坏,窃取车内现金人民币300元;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刘某1车牌号为苏G×××××轿车右后门玻璃撬开,未窃得物品,经鉴定,被毁坏车辆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7630元。4、2017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怡景苑小区地下停车库,先后用螺丝刀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停车位上的车牌号为苏G×××××的轿车右后门玻璃撬坏,未窃得物品;用螺丝刀将被害人袁某车牌号为陕E×××××轿车的右后门玻璃撬坏,未窃得物品。经鉴定,被毁坏车辆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946元。另查,2017年3月19日夜,被告人王某2至连云港市海州区万润园小区寻找目标时被保安发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作案工具手电筒一个、螺丝刀一把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未出庭证人韦某的书面证言,被害人周某、张某、王某1、刘某1、李某3、李某1、袁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17]16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刑期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犯罪工具手电筒一个、螺丝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王某于本判决生��后十日内退赔本判决确认的被害人经济损失。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审判员 李正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维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