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9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宏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秦秀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朴,崔国栋,秦秀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604号原告王宏朴,男,1950年4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崔国栋,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秦秀存,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2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朴与被告崔国栋、秦秀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高润田调解,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宏朴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学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艳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