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5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和支行与许新銮、陈贵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和支行,许新銮,陈贵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5民初51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和支行,住所地政和县熊山镇中元路11号。负责人:曾雪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庄钦,男,建行政和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善炜,男,建行政和支行员工。被告:许新銮,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原住政和县,现住政和县。被告:陈贵青,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原住政和县,现住政和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和支行诉被告许新銮、陈贵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和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以被告已还清所欠贷款本息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和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和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洪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显珠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