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海月与李风男、全春植、吴文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海月,李风,全春植,吴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21号申请执行人金海月,女,延吉市。被执行人李风男,男,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全春植,男,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吴文革,男,和龙市。申请执行人金海月与被执行人李风男、全春植、吴文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吉2406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海月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525元(逾期利息另行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风男、全春植、吴文革自动履行了53068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海月,剩余款未能执行。经对被执行人李风男、全春植、吴文革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到期债权进行穷尽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金海月。经申请执行人金海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光日审判员 :林永德审判员 :郑继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元香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