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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田家荣、马红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家荣,马红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221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家荣,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老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马红纲,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宁夏海原县。2009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家荣、马红纲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决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家荣、马红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田家荣伙同被告人马红纲在本市经开区菊圃路中信银行附近,以砸车窗方式窃取赣A×××××奥迪小车中的“和天下”香烟一条。得手后,二人又在本市经开区枫叶情苑小区,以同样的方式窃取赣A×××××现代伊兰特小车中的一个黑色钱包,钱包里有人民币4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2017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田家荣再次伙同被告人马红纲在本市西湖区永叔路吉安大厦路面停车场,以砸车窗方式窃取赣A×××××高尔夫小车中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2017年1月10日12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本市西湖区大光明宾馆内抓获田家荣、马红纲,并当场查获被盗电脑、和天下香烟(已打开、两人各分五包)、黑色钱包等物品。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天下”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440元整。2017年3月14日,二被告人赔偿三被害人车窗修理费,共计1540元。为了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家荣伙同被告人马红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80元,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故诉诸法院,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田家荣及被告人马红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王某、喻某的报案笔录和陈述、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车辆被砸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维修费用凭证、收条、被告人田家荣、马红纲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家荣伙同被告人马红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1480元的财物,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红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另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车辆维修费用,减少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家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二、被告人马红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园人民陪审员  熊江玲人民陪审员  徐水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龙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