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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殷玉梅申请执行徐建新、陈俊红、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玉梅,徐建新,陈俊红,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401号申请执行人殷玉梅,女,1990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徐建新,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陈俊红,女,1975年1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周国良,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砦北街6号第5层。法定代表人周国良,总经理。殷玉梅申请执行徐建新、陈俊红、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5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殷玉梅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4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商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