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富卫锋与太原市采薇庄园特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卫锋,太原市采薇庄园特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2959号原告:富卫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素琴,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太原市采薇庄园特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小返乡水沟村柳林掌。法定代表人:李建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明,山西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中段38号。负责人:贾志刚,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彬艳,山西泰一律师事务���律师。原告富卫锋与被告太原市采薇庄园特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5)杏民初字第0337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晋01民终1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卫锋于2017年6月19日以与太原市采薇庄园特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太原市采薇庄园特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富卫锋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卫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1元,减半收取计30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富卫锋负担。审 判 长 冯建军人民陪审员 赵智源人民陪审员 姚晓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