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文某与冯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文某,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某,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文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借款42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3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文某与被执行人冯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审 判 员 张琦& # xB;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