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懋元祥(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懋元祥(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司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93号申请执行人懋元祥(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东关南里小区25号楼4单元1层102室。被执行人司海军,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蔚县蔚州。申请执行人懋元祥(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司海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4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司海军单独负责向原告懋元祥(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欠款人民币五十四万七千零五十二元四角一分(履行方式如下:被告司海军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前将上述款项给付原告懋元祥(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二、诉讼费二千三百一十七元,由原告懋元祥(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五十八元五角;由被告司海军负担一千一百五十八元五角(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前向原告懋元祥(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懋元祥(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司海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司海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志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