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段述安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弹药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述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167号罪犯段述安,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淮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述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段述安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皖刑终字第004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段述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段述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述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述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