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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开业与黄玉克、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业,黄玉克,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152号原告王开业,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黄玉克,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刘伟,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原告王开业与被告黄玉克、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黄玉克、刘伟支付借款人民币84800元。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业撤回对被告黄玉克、刘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王开业负担。审 判 长  曲 健人民陪审员  刘昆孟人民陪审员  周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