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开业与黄玉克、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业,黄玉克,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152号原告王开业,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黄玉克,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刘伟,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原告王开业与被告黄玉克、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黄玉克、刘伟支付借款人民币84800元。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业撤回对被告黄玉克、刘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王开业负担。审 判 长 曲 健人民陪审员 刘昆孟人民陪审员 周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