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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谭云富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云富,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2民初169号原告:谭云富,男,汉族,1946年8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平,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代表人:蒋才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建,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原告谭云富与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长途汽车潼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云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在后续治疗中所产生的费用为12780.64元(包括医疗费1046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误工费1419.84元、交通费96元);2.由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9日12时36分许,在长××(××道××860m地段,原告乘坐的渝C×××××号大型普通客车与赣L×××××号小型普通客车撞击,造成原告受伤。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渝C×××××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刘宗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33396.9元,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但是,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在三明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后并未完全康复,原告因病情恶化于2015年8月28日到厦门市第三医院检查,并于9月9日至9月25日住院治疗16天。之后,原告就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因而诉至法院。经查,刘宗斌系渝C×××××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被告系渝C×××××号大型普通客车车主,刘宗斌在执行职务时造成的损害应由被告承担。重庆长途汽车潼南分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民事判决书》,证明:⑴法院确认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33396.9元的事实,⑵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2.厦门市第三医院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医疗票据、住院费用汇总清单,证明: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在厦门市第三医院后续治疗,支付医疗费10464.8元的事实;3.户口簿、工作证明,证明:原告在厦门就医系因其女儿在厦门工作,方便就医和照顾的事实。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认为谭云富在厦门市第三医院的治疗与2015年6月19日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申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予以鉴定,该所于2017年5月30日作出〔2017〕法鉴定第3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庭审审查,原告举示的证据和司法鉴定意见书形式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5年6月19日12时36分许,刘宗斌驾驶渝C×××××号大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57人,实际载人数55人),由重庆市潼南区往福建省石狮市行驶,至长××(××道××860m路段行驶在左侧车道,碰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徐礼清驾驶的赣L×××××号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7人,实际载人数1人)尾部过程中,向右打方向,碰撞右侧波形防护栏后驶出路外,侧翻在路外护坡下,造成渝C×××××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刘宗斌受伤,乘车人吕国跃、周自礼两人死亡及黄小波、冯晓梅等44人不同程度受伤,赣L×××××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徐礼清受伤,两车损坏及路产损失的事故。2015年6月27日,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刘宗斌负事故全部责任,徐礼清无责任。原告谭云富系渝C×××××号大型普通客车的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当日被送至三明市第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16天,于2015年7月5日出院。三明市第一医院出院记录载明原告伤情为:1.胸部闭合性损伤:右侧第6-8、11、12肋骨骨折,2.肺挫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4.肺部感染。出院医嘱:门诊随访,加强营养,注意休息,3月后复查胸部CT或胸片,出现不适及时就诊。3.事故发生时,被告重庆长途汽车潼南分公司系渝C×××××号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刘宗斌系渝C×××××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正在履行驾驶职责。4.原告于2015年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重庆长途汽车潼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徐礼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43809.7元。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梅民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为:确认原告谭云富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9418.32元、护理费2521.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480元、误工费1686.11元、交通费96元、鉴定费1300元、残疾赔偿金13915.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合计33396.9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在旅客承运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96.9元,被告重庆长途汽车潼南分公司赔偿原告13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5.2015年8月28日至2015年10月17日间,原告2次前往厦门市第三医院门诊治疗,支付医疗费600元。6.2015年9月9日至2015年9月25日,原告在厦门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16天,于2015年9月25日出院,支付医疗费9864.8元。厦门市第三医院出院记录载明原告伤情为肺部感染、机化性××、左大腿后侧皮下囊肿、陈旧性肋骨骨折。7.在本案诉讼中,被告认为谭云富在厦门市第三医院的治疗与案涉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申请进行鉴定。根据原、被告确定的鉴定机构,本院依法委托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予以鉴定,该所于2017年5月30日作出〔2017〕法鉴定第3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谭云富于2015年9月9日至2015年9月25日期间在厦门市第三医院因肺部感染的治疗与2015年6月19日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参与度约为40%。根据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本院对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用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依据原告举示的医疗费票据,结合厦门市第三医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证据,本院确认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后续治疗的医疗费为10464.8元。2.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原告要求误工费按16天计算,计算标准为(2015)梅民初字第2051号判决书确定的88.74元/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的误工费确定为1419.84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原告住院治疗16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三明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的诉讼请求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确定为800元。4.交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数额的确定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原告虽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鉴于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必然产生交通费用,本院确定交通费为96元。综上,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有:医疗费10464.8元、误工费1419.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96元,合计12780.64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宗斌驾驶渝C×××××号大型普通客车与徐礼清驾驶赣L×××××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致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交警部门作出的刘宗斌负事故全部责任,徐礼清无责任的认定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本院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依照相关赔偿标准予以认定。根据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后续治疗遭受的损失确定为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的40%。基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意见,刘宗斌因履行驾驶职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谭云富因道路交通事故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为医疗费10464.8元、误工费1419.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96元,合计12780.64元;二、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谭云富5112.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费60元,由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伍南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红桦附:本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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