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褚凤林与被执行人李广财、建平县广财矿产品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凤林,李广财,建平县广财矿产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3108号申请执行人:褚凤林,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退休干部,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李广财,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建平县广财矿产品加工厂,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褚凤林与被执行人李广财、建平县广财矿产品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且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31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