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继东与李丰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东,李丰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2446号原告:张继东,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李丰收,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张继东与被告李丰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继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丰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继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清偿借款6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7年2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8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7年2月10日前偿还,至今未还,形成诉讼。被告李丰收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8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7年2月10日前偿还,借据上载明2016年2月10日还系笔误。被告至今未还,形成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李丰收借原告款,由被告李丰收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计算。原告要求按月息2分计算,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8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丰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继东款6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2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6元,减半收取818元,由被告李丰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