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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邱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10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强,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连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泽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1月10日起,被告人邱强在东莞市XX镇XX社区XXX路XX御墅X栋X单元XXX房摆设赌博游戏机捕鱼机、飞禽走兽机开设赌场,平均每日获利约2000元。同月23日22时许,公安人员当场在该赌场内抓获12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该2台赌博机、账本等。从开始至被抓期间,邱强共获利约28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邱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强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邱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随案移送的7100元系赃款,应予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手机3部,系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的赌博游戏机2台,系违法生产的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工具,应由暂扣机关直接销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现金7100元、手机3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的赌博游戏机2台,由暂扣机关直接销毁。三、追缴被告人邱强犯罪所得20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年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意祥 来源:百度“”